在探討權利與權力的區別以及公民與人民的區別之前,我們首先需要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基本內涵。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范疇與范圍
權利和權力在范疇和范圍上有著明顯的區別,權利通常與個體相關,是指個體所享有的法律保障的利益或自由,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權利是法律賦予個人的基本權益,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石。
權力則更多地與集體或組織相關,尤其是與國家、 *** 或具有管理職能的機構相關,國家干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權力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擁有的支配力量。
行使主體與處分方式
權利的行使涉及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在處分方式上,權利允許主體放棄或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或轉讓,在推定規則上,權利遵循“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的原則,而權力的范圍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
定義與行為屬性
在定義上,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是與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也是法律規范的關鍵詞,權力則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
在行為屬性上,權利行為一般包括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而權力行為則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于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公民與人民的區別
范疇與范圍
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特定國籍的法定的個體,而人民則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具有共同政治立場和社會目標的群體,公民的概念涵蓋了所有合法居民,不論其政治立場如何,而人民則更多指代那些支持國家現行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的群體。
執政與行政實施的主體
在執政與行政實施的主體上,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 *** ;執政是中國 *** ,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泛指擁有一國國籍的人,而人民則不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敵對分子不屬于人民。
主體上的區別
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我國公民范圍比人民范圍更廣一些。
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人格尊嚴
權利通常指獲取某種利益的可能或資格,你擁有被選舉權,可能成為人民代表或 *** 官員;你擁有財產所有權,可以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從中獲得利益。
法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
公民的六項基本權利
公民的六項基本權利有:平等權、監督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人身與人格權、監督權和社會經濟權利,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所有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區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或居住期限,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根據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權利與權力、公民與人民在范疇、范圍、主體、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理解這些區別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