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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散養戶的規定
1、法律分析:不構成規模的,就是養的不多,幾頭到幾十頭那樣的養殖戶。
2、該養殖戶的標準有場地要求、設備要求。場地要求:散養戶應當選擇干燥、通風、陽光充足、水源充足、排水暢通、地勢平緩的場地進行養殖。設備要求:散養戶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如喂食器、飲水器、草料機等,以提高養殖效率和質量。
3、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4、對于農村散養的數量不多的養豬行為,是不需要環保局審批的。但如果因為養豬過程產生環境污染(豬糞尿滲濾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惡臭排放等)影響了周邊居民、單位的用水、空氣質量的話,環保局會進行處理,會要求養豬戶進行整改,逾期不處理的會被罰款。
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2021修正)
1、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的養殖污染防治。
2、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3、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但放養活動不在其規定范圍內。污染防治的方針是優先采用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原則。縣級以上 *** 環保部門在制定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時,需充分考慮本地畜禽養殖污染情況,并將其納入規劃之中。
4、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5、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3年建養殖場新規定
1、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年建養殖場新規定包括環保要求、消防安全要求等。養殖場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建立應急預案等。近年來,隨著環保、安全等問題的日益突出,養殖業也被要求加強管理。為此,2023年建養殖場新規定出臺,旨在規范養殖場的環保和消防安全要求,推行綠色、低碳、高效的發展模式。首先是環保要求。
3、年養殖用地新規定是:對于本集體成員按照規劃申請養殖用地的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2023年養殖新政策包括加大對養殖戶的財政補貼、對于本集體成員按照規劃申請養殖用地的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模以上的養殖戶需要定期檢疫檢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