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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者的效力排序
1、法律分析: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 ,質權設立先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2、法律分析: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3、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
4、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
法律分析: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
法律主觀:同一財產設立了 抵押權 和 質押 權的,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 留置權 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有多個擔保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約定其他擔保優先于抵押權的,其他擔保優先于抵押權受償,如果沒有約定的,物的擔保優先于人的擔保受償。
法律分析: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
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優先效力是留置權優先。對于同一財產而言,同時設立了抵押權和質權的,如果抵押權已經辦理了抵押法定登記,那么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具體表現為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
法律分析:其順序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無論誰先設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抵押應先于質押。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并登記,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先于質權受償。
法律分析:留置權優先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占有的條件不同。
故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優先順序
【法律分析】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首先實現的是留置權,其次是質權,最高是抵押權,對于擔保物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法律分析: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法律分析:留置權優先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占有的條件不同。
抵押質押留置的受償順序
法律分析:它們的順序為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抵押權應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法律分析: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為,先是留置權,然后是登記的抵押權,之后是質押權最后才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法律分析: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首先,留置是優先于抵押與質押的;其次,抵押與質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經依法登記,如果是已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此時是優先于質押受償的;如果是沒有依法登記的抵押,則質押優先于抵押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