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的合法性分析
在探討單位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是否合法的問題時,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1. 規章制度合法性:若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相關程序,且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通常是合法的,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并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
2. 經濟處罰的合理性: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如未得到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則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只能由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行使,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
3. 公司罰款權限制:公司不具備罰款的權利,罰款屬于公權利,其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及其授權主體,且必須有法律依據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用人單位非行政處罰主體,故不具備實施經濟處罰的主體資格,不能對員工做出經濟處罰。
4. 員工被罰款的合法性:員工被罰款通常是不合法的,因為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力,公司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扣發獎金和工資,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單位不能僅為了處罰職工而訂立規章制度,而應當依據勞動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部隊留用察看期限及執行問題
1. 留用察看期限:士官留用察看期限為三個月,但實際執行時,若超過六個月才執行,可能存在不合理之處,士官需認真對待留用察看期,積極改正錯誤,以提高自身能力和表現,為未來的職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2. 留用察看期限追溯:自1990年1月起,關于工齡相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停薪留職期間,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
留用察看處分期限規定
1. 留用察看期限: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在此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
2. 留用察看適用范圍:留用察看適用于犯有嚴重錯誤而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職工,察看期滿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的紀律處分
1. 紀律處分種類:《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罰款、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違法行為是指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主觀上有過錯,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
2. 紀律處分執行:金融違法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紀律處分由所在金融機構或上級金融機構決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到開除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
3. 紀律處分不包括罰款:金融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涉及存款、 *** 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將存款與 *** 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