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留滯的含義
- 2、“留滯”的含義詳解
- 3、紀檢機關中的留滯概念解析
留滯的含義
在法律領域,留滯通常指債權人在特定合同關系中,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依據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若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通過折價或拍賣、變賣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
從廣義上講,留滯是指對特定的人或事物進行暫時性扣留或不放行的行為,具體而言,這包括為了調查取證、防止某種情況發生或等待處理意見而采取的措施。
在法律程序中,留滯可能涉及到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調查,監察機關在掌握相關證據后,為了進一步調查,且被調查人存在法定情形時,經監察機關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滯措施,限制其離開指定場所。
“留滯”的含義詳解
“留滯”一詞,讀音為liú zhì,在古代亦作“留蹛”,其含義包括但不限于:停留、羈留、扣留、擱置、阻塞、屯積、積聚、困境等。
在《荀子·王制》中提到“通流財物粟米,無有滯留”,意指財物流通無阻,而在《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一》中,紀曉嵐提到“即將該魂驗實放行,毋得勒索留滯”,指不得非法扣留他人。
法律上的留滯分為兩種:一種是債務留置,另一種是執法留置。
紀檢機關中的留滯概念解析
紀檢委留置是指,當某人涉嫌違紀違法,且相關證據被初步掌握后,紀檢監察機關在進一步查實事件的大小、嚴重程度之前,對該人采取的一種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留置中心作為紀檢委下屬機構,負責對涉嫌違法違紀人員進行約談、調查和審理,留置措施的實施,需經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留置措施不同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其適用對象包括違法違紀人員和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該條款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紀檢的留滯是指紀檢機關在調查涉嫌違紀違法人員時,為了保障調查的順利進行,對被調查人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