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 2、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 3、什么是留置措施?
- 4、什么叫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梢圆扇×糁么胧┑氖巧嫦迂澪?***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批準。
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首先,“留置”是監(jiān)察機關對被調查人立案后,所實施的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強制措施。其次,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中的一項:(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留置措施的含義如下:留置措施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 ***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批準。
留置一般是為了調查取證而采用的。留置并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雖然留置是涉及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但一般是為了調查取證而采用的,不在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種類之中,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等。留置措施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梢圆扇×糁么胧┑氖巧嫦迂澪?***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什么是留置措施?
1、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2、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3、留置措施的含義如下:留置措施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 ***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
什么叫留置措施?
1、留置措施的含義如下:留置措施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 ***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
2、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3、首先,“留置”是監(jiān)察機關對被調查人立案后,所實施的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強制措施。其次,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中的一項:(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4、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貪污 ***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5、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批準。
6、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梢圆扇×糁么胧┑氖巧嫦迂澪?*** 、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