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送達?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送達,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受送達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無理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可采取的一種送達方式,具體操作為,送達人需邀請相關人員見證,記錄拒收事實和日期,然后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以此視為送達,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若一方拒收,調解視為未達成,法院需通知對方繼續審理。
留置送達是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當受送達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指定地點,并記錄送達行為,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包括:受送達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留置送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是指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適用時需注意,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
法律明確指出,留置送達是在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是適用留置送達的前提,在具體執行中,應遵循先拒絕接受后留置的原則,并邀請有關人員見證。
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四點:
- 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這是適用留置送達的首要前提。
- 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見證,確保送達過程的公正性。
- 應當說明情況、記明事由,以便后續的法律程序。
- 送達人及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作為送達的證據。
向法人或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若拒絕簽收或蓋章,則適用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
民事訴訟法中留置送達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留置送達是送達方式的一種,適用于受送達人不愿意接受訴訟文書的情況,具體操作為,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屬于強制送達。
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包括: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法院可以邀請相關的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向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說明情況,由送達人和見證人在法律文書上簽字,以此證明法律文書已送達。
行政處罰中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行政處罰中的留置送達,主要涉及以下條件:
- 被處罰者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
- 行政機關宣告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
- 行政機關送達決定書給當事人時,當事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
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需邀請被處罰者所在地的村(居)委會來證明處罰書已送達,并將拒收事實記錄在送達回證上,為了確保送達過程的公正性與合法性,應邀請第三方見證。
行政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兩種,直接送達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并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即為送達。